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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河(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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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推进天津滨海高新区河(湖)长制落实,促进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切实履职,提高群众参与河湖整治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举报破坏河道湖泊的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一条  高新区辖区实施河(湖)长制管理的河道湖泊,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来源。拟由高新区城管和环境局设专项奖励资金10万元/年。

    第三条 河(湖)长制有奖举报适用范围

    (一)向河湖偷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偷排工业废水、危险废物;

    (二)在河湖电鱼、毒鱼、炸鱼等违规捕鱼行为;

    (三)在河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侵占河湖,在河湖护堤违规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五)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取土;

    (六)河湖排雨水口门非汛期排水;

    (七)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其它有害物质造成水体污染;

    (八)侵占、损毁河湖堤防护岸闸坝。

    第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违反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经查实,奖励300元。

    (二)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经查实,奖励500元。

    (三)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款的,经查实,奖励1000元。

    (四)违反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款的,经查实,奖励2000元。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电话举报:022-83726666(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第六条 有奖举报只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情况,便于日后兑现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点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具体水环境问题等;根据需要,举报人在现场指认、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配合支持。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高新区管理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水务部门及河长办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有多项河湖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单位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件受理后,高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派遣单后需在15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置,附现场照片以正式文件反馈高新区河长办。

    第十二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后,高新区河长办在查实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高新区河(湖)长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与举报人核实相关信息,填写《高新区河(湖)长制有奖举报联系表》。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日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高新区河长办负责填写《高新区河(湖)长制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并存档备案。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确认签字,授予举报人奖金。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河湖水生态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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