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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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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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