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pdf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