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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4-11-01 17:06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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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本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细则申报条件中另有界定的除外。支持对象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信用中国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补偿的兑现按照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实施办法》中各项奖励、补贴、补偿的高校院所、企业及各类机构,须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支持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

    1.支持内容:

    鼓励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转让)给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根据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在高新区“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发布科技成果数量和“先使用后付费”实际交易金额,给予成果单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该成果单位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有关机构科研开发、机构运行、人员培养、绩效发放等。

    2.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高新区“先使用后付费”线上平台备案管理,并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许可(转让)给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设立、民办非营利性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

    (2)在《实施办法》有效期内,与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签订书面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并约定支付时间至少在协议生效一年(含)或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以后;

    (3)协议双方无关联关系;

    (4)参加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年度评估,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名,依次评选出“突出贡献成果单位”、“优秀成果单位”、“良好成果单位”三个等级,按照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年度奖励成果单位数量需结合实际贡献和评价结果等情况,综合研判确定。

    3.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中国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无关联关系承诺书(或相关审查结果);

    (4)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5)其他证明材料(参照附件2.1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年度评价指标体系所需材料)。

    第六条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支持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选择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其增信。

    1.支持内容:

    鼓励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与成果单位供需双方自愿购买“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担保”、“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履约保险”等金融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担保费或保险费用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创新积分达到85分(含85分)的企业,每家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

    (2)与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开展合作并签订书面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协议;

    (3)选择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其增信,并实际支付相关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

    3.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中国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与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

    (4)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协议提供履约担保合同复印件,或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协议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及对应支付凭证(银行回单及其对应发票)复印件;

    (5)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为担保机构提供代偿损失补偿。

    1.支持内容:

    鼓励担保机构为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风险,高新区按实际代偿损失金额的30%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偿。

    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代偿后不得放弃债权的追偿权,应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仲裁等司法程序追索债权,仍有未收回的资金的,经高新区科技局审定,可认定为“实际代偿损失”,作为代偿损失补偿计算基数。

    担保机构在代偿债权处置收回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回给高新区。

    2.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政策性担保机构,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

    (2)为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服务,并已发生代偿;

    (3)发生代偿后且一年内已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仲裁等司法程序追索债权;

    (4)履行前述司法程序后仍有未收回的资金;

    (5)注册登记关系、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天津市。

    3.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中国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为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服务,并与成果单位签订的履约担保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迟延返还、拒绝返还风险补偿金的违约责任);

    (4)实际发生代偿的佐证材料;

    (5)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仲裁等司法程序追索债权后仍有未收回的资金的佐证材料,包括:确定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未履行金额”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法院出具的裁定损失情况的法律文书;

    (6)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1.支持内容:

    鼓励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服务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根据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成果转化数量、技术交易成交额及成果转化落地等服务成效,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该机构的日常运行及优秀技术经理人奖励发放等。

    2.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统计关系均应在天津市;

    (2)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独立法人机构,不含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

    (3)为高新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提供科技成果汇集、企业需求挖掘、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法律、投融资、技术对接等各类服务;

    (4)促成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与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并完成技术交易。

    (5)参加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名,依次评选出“突出贡献技术转移机构”、“优秀技术转移机构”两个等级,按照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数量需结合实际贡献和评价结果等情况,综合研判确定。

    3.申报主体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质及信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中国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政策申报信用承诺书;

    (4)其他证明材料(参照附件2.2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评价指标体系所需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按年度组织本政策申报及高校院所等成果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年度评价,申报时间以发布的具体事项申报通知为准;申报《实施办法》第四章支持内容的,申报时间可截止至《实施办法》有效期结束后1年内。

    第十条 为支持高新区创新体系建设,本政策事项不考核相关支持对象的经济贡献情况。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注册纳税在高新区的申报单位在办法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的,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政策兑现相关管理规定暂缓、减少或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注册纳税不在高新区的申报单位在

    办法有效期内如存在严重失信记录行为,高新区管委会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