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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13 17:29      来源: 天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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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内各技术中心企业:

    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工信局现组织开展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及评价准则

    根据《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第三十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津工信科〔2023〕18号)文件确认具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738家企业为此次参评范围。

    各参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所涉及工作内容及数据均截止到

    2023年12月31日。

    二、工作程序

    (一)材料整理及填报。请参评企业按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做好运行评价材料及相关数据整理。同时登录“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https://jszx.tjiiti.org.cn:10001/#/login),在“技术中心考核”模块中依据要求填报数据,并完成佐证材料上传。相关工作应于6月17日前完成。

    (二)纸质材料提交。在高新区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后,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将网报材料按照封面、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附表1-12、真实性承诺(盖章)顺序装订成册并报送高新区经发局。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12对应的附件材料因已在系统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请于7月22日前将经审核完毕的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未参评企业须出具放弃评审说明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到高新区经发局(天津滨海高新区日新道188号高新区管委会1号楼5层)。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参评企业要认真准备评价工作,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纸质材料报送。对此次评价中,企业报送数据不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均评价为不合格。

    (二)涉及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主管单位变更的,应于6月30日前在“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中提交申请。

    (三)为配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此次评价材料所涉及创新数据,应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602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表”(6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607-2表)保持一致。

    (四)网上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包含可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核验的验证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查验企业提交财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情况,凡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报送虚假数据情况的技术中心,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此次评价成绩将作为企业技术中心今后两年申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有关政策依据。

    特此通知。

    2024年5月9日

    (联系人:高新区经发局 张云珊;联系电话:84806311)